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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宁县发布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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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14:07 / 793浏览 / ©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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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通告,进一步加强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通告内容涵盖枸杞种植、加工、交易、包装、“中宁枸杞”地理商标使用规范等枸杞全产业链环节,对种植户、合作社、经销商、加工企业和行政执法提出更高、更明确的要求,让“中宁枸杞”更红更亮。

通告指出,严格种植环节的枸杞质量安全监管。广大枸杞企业、合作社、茨农要牢固树立枸杞质量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宁枸杞生产管理规范》和《中宁枸杞标准》等技术规范,做好枸杞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工作,科学管理茨园和防治病虫害,使用有机肥,发展绿色、有机食品枸杞生产,严禁非法使用制干剂、食品添加剂、杀虫剂等,从源头上确保枸杞质量安全。

通告要求,严格农药经营网点依法规范经营。各农药经营网点要加强农资销售标准化经营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以及茨园可使用的农药种类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枸杞企业、合作社和茨农销售禁止使用的农药;同时,要按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指导枸杞企业、合作社和茨农安全用药,严控采摘安全间隔期;对禁用农药不予上架摆放、销售,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通告明确,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枸杞质量安全监管。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枸杞生产经营,有必备生产条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要求着装上岗,建立营销台账和枸杞销售流向记录,采购、生产、检验、销售记录真实、流向清楚,切实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严格进行生产;要保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确保设备设施干净整洁,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不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不达标枸杞;坚决杜绝“中宁枸杞”商标侵权行为、标识标签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添加剂现象。

通告强调,整顿和规范中宁国际枸杞交易中心经营秩序。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和场内经营者“两个主体责任”。市场开办方要与市场经营户签订枸杞质量安全协议,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枸杞质量安全检测,入市必检,提升枸杞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压级压价、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商标侵权、包装及标签标识违法违规等行为。经营者必须按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散装枸杞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必须按要求穿着白大褂、戴口罩和医用手套,保持店内和摊位商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洁净;必须按要求依法规范使用枸杞包装物,自觉维护“中宁枸杞”品牌形象。

通告要求,规范枸杞销售行为和包装标签标识。各商超超市、商铺、专卖店销售的枸杞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DBS64/001-2017)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枸杞。销售散装枸杞必须在销售门店、摊点及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所销售枸杞的品名、产地、价格等基本信息,严禁虚假标注品名、产地,严禁不明码标价。预包装枸杞外包装及其标签要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等内容,严禁假冒他人枸杞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厂名、厂址。

通告指出,规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企业管理。凡取得“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的企业,不得经营不符合《“中宁枸杞”标准》(DBS64/T1640-2019)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DBS64/001-2017)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设计的中宁枸杞专利包装物,所使用的包装物必须经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并加贴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统一使用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凡不属中宁枸杞的,不得使用带有“中宁枸杞”字样的包装物。未经注册人许可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使用“中宁枸杞”字样的包装物,不得以“中宁枸杞”或与之相近似的名称或名义参与中宁枸杞经营活动。

通告提出,加大执法力度。违反本通告上述条款的,中宁县枸杞产业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随机抽样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没收、销毁,案情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寻衅滋事、抗拒管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惩。

通告要求,推行建立以质量安全管理、诚实经营为核心的枸杞企业诚信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每年年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企业进行诚信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通告明确,各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中宁枸杞”区域公用品牌形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设立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张宏沛)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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