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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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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09:56 / 784浏览 / ©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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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规模化养殖水平逐年提高,保障了肉蛋奶稳定供给,但部分畜禽粪污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人在就《通知》进行解读时介绍,目前,我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要求,各地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一,资源化利用不当而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在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由于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缺乏明确的监管执法依据,地方管理部门更加倾向选择易于监管的治理方式,也不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对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应遵循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为进一步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具体指导;明确了畜禽粪污还田应执行的标准以及将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为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该负责人还就《通知》中提及的养殖场将粪污处理方式由达标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应执行的具体环评程序,养殖场户将液体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向环境排放或作为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的标准及具体要求,养殖场户应承担的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罗晨)


《中国食品报》(2020年07月06日03版)

(责编:辛明)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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