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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将可食用野味等同于肉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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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1:55 / 137浏览 / ©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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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磊)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带来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从法律名称、立法宗旨、法律概念、适用范围、管理范围、政府职责、制度设计、动物福利、禁止交易、禁食行为、监督、法律责任、法律实施等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提出若干建议。

周洪宇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大幅充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的内容。

“应将长期以来确属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梅花鹿、鳄鱼、龟鳖、虎纹蛙、眼镜蛇等物种纳入特种经济动物或家禽家畜范畴管理,经专家评估、社会广泛认可后不再按照野生动物管理。”周洪宇建议,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改称为“特种养殖经济动物”或者“人工繁育动物”,对不同种类由科技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养殖标准,分别划分给林业、农业部门进行管理。鸟类参照家禽的检疫就可以,偶蹄类参照牛羊的检疫,奇蹄动物参照马的检疫,杂食类参照犬的检疫。

此外,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含义也需进一步明确。将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限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采用清单式管理,清单外的一律禁止食用。借鉴国际公约的名录做法,公布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录,对于地方保护的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传统的“三有”动物以及那些更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如刺猬、蝙蝠、穿山甲、蜈蚣、毒蛇等)则可以考虑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允许科研利用和生态灭杀,但严禁食用。将可食用野味等同于肉类食品予以严格监管,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此外,周洪宇建议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食等行为作出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此外,还应当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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