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6年第3号09-30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6年第3号令,《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不服驳回品种权申请决定、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案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60-70名。细化了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听证会程序及回避制度。规定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6年第3号令,《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不服驳回品种权申请决定、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案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60-70名。细化了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听证会程序及回避制度。规定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6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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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6年8月28日第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张 柱 2026年9月15日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不服农业农村部驳回品种权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
(二)审理申请品种权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案件;
(三)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以及对授权品种予以更名。
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复审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在复审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秘书长1名,委员60—70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实行职务出任制。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分管种业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种业管理司司长和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兼任,秘书长由种业管理司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复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农村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2届。
复审委员会组建复审小组,负责案件具体审理工作。复审小组由5名或者7名复审委员组成。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复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测试鉴定。依法需要检测、测试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审理期限内。
第七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命复审小组组长;
(二)主持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复审委员的回避;
(四)签发审理决定。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部分职权。
第八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案件审理会议和组织起草审理意见。
第九条 复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相关处室,负责处理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无效宣告或者更名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更名请求书。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委托权限。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更名请求书及有关文件,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秘书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请求;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复审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复审委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在审理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四条 复审小组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复审小组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限制,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对于重大或者有重要疑难法律、技术问题,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回执交秘书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3个工作日内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复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举行听证会时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更正。笔录由到会的复审委员、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复审。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复审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复审请求应当属于农业农村部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中驳回的品种权申请;
(二)复审请求不应当属于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审请求的;
(三)复审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全体申请人;
(四)复审请求的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五)复审请求书中应当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应当一式三份;
(六)复审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等。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交由复审小组审理,也可以交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
进行前置审查的,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建议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条 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复审小组可以据此提出审理意见。
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十一条 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 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品种权提出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的书面请求,复审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程序。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应当属于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复审请求;
(二)请求人不应当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或者品种名称的又提出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
(三)该品种已获得品种权;
(四)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应当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所提出的理由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六)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等。
第二十五条 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秘书处应当将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陈述意见的次数和期限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可以交由保护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两种: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更名;
(二)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
第二十七条 在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审理程序中,品种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品种权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审理程序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在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作出决定之前,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的,复审程序是否终止,由复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审理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对审理完毕的案件均需作出书面审理决定。
第三十条 复审小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提出审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依据复审小组提出的审理意见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经主任委员同意后,以复审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审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审理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保护办公室执行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保护办公室应当继续开展品种权申请审查。
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品种权无效、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的,保护办公室应当及时办理无效、更名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复审程序中各种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责令授权品种更名,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