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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

xh_chinaoil
北京/ 2026-10-15 /12 浏览 /0 评论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包括指定企业加工、提交符合性声明、办理检疫许可证、实施检疫监督等。企业需承担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违规者将被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粮食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等作物的籽实及薯类的块根或块茎。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包括指定企业加工、提交符合性声明、办理检疫许可证、实施检疫监督等。企业需承担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违规者将被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粮食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等作物的籽实及薯类的块根或块茎。

据“海关发布”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6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进行加工使用。

二、拟从事进境粮食加工业务的企业对照海关总署在政务服务指南公布的防疫、处理等条件进行自评估,确认符合要求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进境粮食加工业务。企业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如符合性声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三、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时,应确定粮食进境后拟运往的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在检疫审批申请单的“受理海关”栏填写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海关按规定签发《检疫许可证》。

四、在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如提供《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可无需提供第三条中有关证明材料。

五、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和进境粮食运输途中换运换装场地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地经营企业)及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指定企业、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进境粮食装卸、运输、换运换装、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植物疫情防控责任,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并按海关规定做好进境粮食的调运、存放、加工和下脚料处理等记录。进境粮食应在具备植物疫情防控条件的场地换运换装。

六、海关发现相关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外,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实施植物疫情监测及防除措施;

(二)未按规定记录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三)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企业加工、存放;

(四)未按规定在进境粮食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

(五)未按规定对进境粮食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

(六)未按规定对下脚料、包装材料实施无害化处理;

(七)拒绝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如发现指定企业存在上述(四)(五)(六)(七)情形,在整改完成前,对后续拟运往该指定企业的检疫审批申请,海关不予许可。

如指定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的,其尚未加工处理的粮食应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七、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粮食进口申报的用途告知指定企业和场地经营企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指定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粮食,督促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和中转换运换装时出现粮食撒漏等情况。

八、本公告中的粮食是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3日

作者: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来源: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本文转载自公开渠道,仅为促进行业信息传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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