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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等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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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09:34 / 1579浏览 / ©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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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杨晓晶)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其中有一部分内容涉及添加剂以及原料的标识要求。

在《征求意见稿》中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这一规定将我国原本分散在各个标准法规中对于上述各类食品的标识要求进行了归集,这对于食品标识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四款拟规定: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可以使用1种或者2种主原料的名称命名。《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原始配料。这比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更加严谨。

新增了加碘盐、复原乳的标识要求。第二十七条拟规定: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第二十八条拟规定: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应当醒目,其字号应当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拟规定:“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具体名称,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功能类别名称的,还应当在其后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拟明确食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识具体名称。即使在标识功能类别名称的前提下,也必须标识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与现行的GB7718标准相比,排除了标识INS编码的标识形式。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拟增加以下规定: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等。


《中国食品报》(2020年08月03日06版)

(责编:杨晓晶)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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