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异噁唑虫酰胺等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通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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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通知。规定这些化学物质在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若生产经营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用于相同目的和场所,则依据条例按假农药处理。通知还附上了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的化学物质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在对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调研和科学评估,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对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详见附件)用于农林病虫草害防控等特定用途时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
二、生产经营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假农药处理。
附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的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