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五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十五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通过加强统筹规划等提高增殖放流质效。到2030年,年均放流各类水生生物数量稳定在200亿尾左右,区域性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占比逐步提升至15%。通知还提出了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和加大支撑保障等具体措施。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十五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通过加强统筹规划等提高增殖放流质效。到2030年,年均放流各类水生生物数量稳定在200亿尾左右,区域性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占比逐步提升至15%。通知还提出了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和加大支撑保障等具体措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五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增殖放流是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是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科学、规范、有序做好“十五五”增殖放流工作,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渔业资源高水平保护,通过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执法监管和支撑保障,切实提高增殖放流质效,推动增殖放流从“量的合理增长向质的有效提升”转变,进一步发挥增殖放流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到2030年,年均放流各类水生生物数量稳定在200亿尾左右(详见附件1),区域性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占淡水物种放流数量的比例逐步提升至15%,苗种供应质量和数量得到充分保障,重要物种全人工繁育技术实现突破或取得重大进展,群众性放流活动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涉及的省(直辖市)可进一步提高区域性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
二、加强统筹规划
(一)科学选择放流物种。坚持因地制宜,确定适宜增殖放流水生物种345种(详见附件2)。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生生物,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见附件3。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优化增殖放流结构,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突出区域特色,长江中下游的干流、重要支流和大型通江湖泊禁捕水域,除增殖生产、净化水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放流青鱼、草鱼、鲢、鳙、中华绒螯蟹等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
(二)合理布局放流水域。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状况,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的公益作用,确定适宜增殖放流水域428片(详见附件4),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协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资源衰退严重的公共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新增适宜放流物种和水域,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三)科学确定年度放流计划。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增殖放流方案并进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状况、水域生态容量和增殖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增殖放流适宜水域、物种、规模、结构、时间和方式,避免同一水域、同一时间过度集中放流对水生生物多样性、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的年度增殖放流方案须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组织增殖放流。各地要确定一批定点放流平台(场所)或科学放鱼体验点,配备相关的放流设备,鼓励从事增殖放流的专业技术单位或人员、相关协会等提供技术指导。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通过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放流的水生生物应为我部公布的苗种供应单位繁育的物种,我部适时调整和公布苗种供应单位。提高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质量,鼓励放流大规格苗种。
(五)严格放流苗种供应。放流苗种培育、质量、规格测定、检验检疫、包装、运输、投放等要严格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和主要物种放流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在放流前依法经具备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苗种供应单位应确保苗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苗种供应单位应对拟放流的苗种开展野化训练,在放流前15日开始投喂活饵,提前调节培育用水的温度、盐度,鼓励提前将放流苗种在放流水域暂养。
四、严格监督管理
(六)强化放流过程监管。各级地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放流区域、时间、物种、规格和数量等,鼓励渔民群众、社会公众、公证机构对放流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加强放流过程监管,严格查验苗种质量,确保放流苗种规格符合规定。规范放流方式方法,应当贴近水面放流或使用滑道放流,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水生生物的放流方式。放流当天及以后7日内强化增殖放流水域及周边水域适当范围执法检查,及时清理有害渔具和残存网具,严禁出现“上游放下游捞”现象,保护放流苗种生长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增殖放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七)规范群众性放流活动。社会公众自行向开放水域规模性放流水生生物(一般是指24小时内累计投放水生生物数量达到10000尾以上或重量达到20千克以上,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主动向当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放流的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严禁从网络平台、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各级地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公布本地区群众性放流活动的报告方法、定点放流平台(场所)或科学放鱼体验点、放流物种要求等信息。鼓励各地制定规范群众性放流活动的制度措施,引导社会公众规范有序开展规模性放流。
(八)强化增殖放流资金监管。各级地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积极与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加快用于增殖放流的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款项,确保增殖放流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在本通知所列水域范围内放流本通知所列物种,不得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从事增殖养殖等生产经营的水域内放流。
五、加大支撑保障
(九)加强放流效果评估。我部组织制定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健全评估制度体系。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委托相关水产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统一开展本地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工作。每年选择一批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开展评估,2030年要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发布评估结果。要选取一定比例的水生生物苗种进行标志放流,跟踪监测放流效果。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其结果作为确定次年增殖放流方案,优化调整放流物种结构、数量和水域的重要依据。
(十)强化放流科技支撑。加强区域性物种、珍贵濒危物种以及资源衰退严重物种规模化繁育技术研发,加快提升人工繁育能力。结合渔业资源调查,及时识别水生生物资源变化情况,筛查极度濒危和资源严重衰退物种,为调整增殖放流结构提供依据。强化增殖放流苗种种质鉴定、智能计数、野化训练、标志放流等关键技术攻关,有序开展增殖放流全环节全链条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争取“十五五”末,全面使用人工智能设备进行苗种计数和规格测定。研究制修订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技术环节操作规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相关水产高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为增殖放流提供技术支持,提升增殖放流专业化水平。
(十一)加强放流科普宣传。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6月6日全国同步增殖放流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互动性强的增殖放流活动,充分发挥定点放流平台(场所)、科学放鱼体验点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增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意识。发布增殖放流公益广告,编印禁止放流物种图册,鼓励采取“云放鱼”等形式,向公众科学普及放流知识。加强与其他部门、水产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宗教组织沟通联动,引导各方广泛参与增殖放流。积极做好舆情引导工作,正面回应社会关切,将公众的关心关注转化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行动。
六、确保任务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将其作为“十五五”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谋划,纳入渔业相关规划,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细化落实增殖放流目标任务。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拓展个人捐助、企业投入等多种资金渠道,统筹使用好涉渔生态补偿资金,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附件:1.“十五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增殖放流指导性目标
2.增殖放流物种适宜性评价表
3.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
4.增殖放流水域适宜性评价表
农业农村部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