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提高分支机构运行质量。办法明确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工作职责、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负责人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连任不超过2届,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名,并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与监督。
《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提高分支机构运行质量。办法明确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工作职责、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负责人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连任不超过2届,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名,并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与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提高分支机构运行质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以及《中国蜂产品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蜂产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中国蜂产品协会下设分支机构中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接受中国蜂产品协会及其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与监督,不得违反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所任分支机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产生程序和任职
第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
(二)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
(三)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协会应当制作审议会议纪要;
(五)表决通过后,可由协会颁发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证书。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按产生程序执行。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20名。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职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职责包括: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接受协会秘书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工作;
(二)主持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和日常工作,落实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负责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制定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
(四)经协会授权后,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开展行业调研、技术交流、市场分析等活动,并确保活动符合协会章程和授权范围;
(五)负责分支机构成员队伍建设,提出委员增补和除名建议;
(六)配合协会做好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私设账户、截留或者转移收入;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应当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接受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年度工作述职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续任、调整或撤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一)分支机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二)分支机构成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分支机构财务收支情况;
(四)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每届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撤换:
(一)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者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不符合第二章规定任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获准或者被撤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辞职获准或者被撤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不再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后,不得以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分支机构名称、协会授权使用的印章、证书等物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任职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调整规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蜂产品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蜂产品协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