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
《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旨在规范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提升分支机构运行质量。制度包括年度工作述职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任、调整或撤换的核心依据。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建议调整或撤换。
《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旨在规范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提升分支机构运行质量。制度包括年度工作述职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任、调整或撤换的核心依据。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建议调整或撤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蜂产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加强监督与考核,提升分支机构运行质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以及《中国蜂产品协会章程》、《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下设各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旨在全面评价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促进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综合考核机构,由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
(一)收集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初审核实;
(二)组织日常指导和监督;
(三)汇总考核材料,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四)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考核情况。
第六条 协会监事或监事会负责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年度工作述职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年度工作述职制度。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对照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各项任务的落实成效;
(二)成员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委员的增补、除名及队伍结构优化等;
(三)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所有收支已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
第四章 德能勤绩廉综合考评
第九条 德能勤绩廉综合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德(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考察其政治立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二)能(业务能力与服务水平):评估其行业经验、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勤(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评价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责任心和投入程度,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组织参与行业调研、技术交流等活动的情况。
(四)绩(工作实绩与行业贡献):考核其任期内推动分支机构发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落实协会决议、完成工作目标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对本行业本领域的贡献。
(五)廉(廉洁自律与作风建设):审查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协会财务制度以及个人作风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等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与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及监事(或监事会)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履职情况、开展活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续任、调整或撤换的核心依据。
(二)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续任。
(三)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协会将视情况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建议调整或撤换;若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则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撤换: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出现《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撤换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蜂产品协会章程》、《中国蜂产品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协会此前发布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蜂产品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8月28日
中国蜂产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