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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筑牢网络空间食品安全防线——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新增专节 “网络食品经营”的解读

gov_samr
北京/ 2026-10-11 /158 浏览 /0 评论
《征求意见稿》新增“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全面压实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平台经营者备案管理、规则制定及资质审核等“守门人”义务;强化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及餐饮制作过程视频公开要求。同时,针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明确相关主体主体责任及平台补充责任,构建全链条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征求意见稿》新增“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全面压实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平台经营者备案管理、规则制定及资质审核等“守门人”义务;强化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及餐饮制作过程视频公开要求。同时,针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明确相关主体主体责任及平台补充责任,构建全链条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新增第六节“网络食品经营”,完善细化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进一步压实了这两类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防范和治理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所谓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二者是网络食品经营业态的直接从业者,处于向消费者提供网络食品的关键环节,二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的落实程度直接决定了网络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以下就围绕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征求意见稿》新增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做一简要梳理。

一、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既必要又紧迫

近年来,随着网络食品经营业态的迅速发展,从法律层面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一是网购食品已成食品消费常态,但乱象屡禁不止。随着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物流配送体系不断完善,网络食品交易迅猛发展,从柴米油盐酱醋茶到饮料生鲜肉制品,食品已成为消费者网购的主要商品之一。但与此同时,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问题时有发生、屡打不绝,网络食品安全状况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关切问题。二是既有监管规则相对分散、层级较低,对新兴业态食品安全回应不够。近几年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出台《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适配特定场景作出针对性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过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囿于规范效力层级,在规则整合、责任创设上也较为受限,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的回应仍显不足。鉴于此,修订草案增设专节将既有治理经验上升到法律,并及时回应了新业态的治理问题。

二、强化对平台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和内部管理

鉴于平台承载着数量庞大的入网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掌握着流量入口、交易数据和规则制定权,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力和管控力,强化对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成为政府监管平台经济的必然选择。《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营者的强化管理,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实施备案管理。《征求意见稿》延续既有规定,重申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进一步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并履行相同的备案手续。二是规范平台规则制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三是明确定期信息报送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内容由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四是要求加强自身机构建设。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五是要求加强对实际运营机构的管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实际运营机构管理规范,明确实际运营机构的工作职责,对实际运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强化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压实平台经营者的“守门人”责任。一是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审查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的,还应当对其许可备案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平台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上述信息。有关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二是明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是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置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四、强化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等方面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在“网络食品经营”专节主要明确强化了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公示义务。一是完善了适用所有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公示要求。除了延续既有规定,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链接标识,在商品详情页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之外,还新增了食用农产品的信息公示要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在该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标注其名称、产地、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并鼓励在商品详情页展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标识等信息。二是新增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的特殊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的技术支持义务。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视频展示等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当然除了强化平台内经营者线上信息公示义务外,《征求意见稿》在其他章节还强化了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在内所有经营者都应遵守的食品安全义务,包括依法取得许可备案经营资质、依法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等,这些义务也是平台经营者对其进行管理的依据。

五、强化网络食品经营新业态的食品安全监管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除了网络零售、网络订餐外,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些新业态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亟需进行针对性的监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这些新业态的食品安全监管:一是要求通过平台规则明确直播电商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二是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委托境内有资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召回责任和广告主责任,并将委托信息报送平台经营者。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对跨境电商企业食品召回的补充责任。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食品召回;跨境电商企业拒不召回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中止服务,由平台经营者先行召回后有权向跨境电商经营者追偿。四是明确前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餐饮制作过程的义务。

总之,《征求意见稿》“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强化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尽责”的要求,构建了平台备案、上线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责任嵌入了网络空间食品经营的各个关键环节,确保了“流量”与“质量”同行,切实筑牢了从“指尖”到“舌尖”的食品安全防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 刘金瑞)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文转载自公开渠道,仅为促进行业信息传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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